11月13日紅星新聞報道,河南新鄉市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因舉報村支書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張好峰家遭到村支書之子許振軍帶人上門報復;十數天后的7月19日晚,許振軍再次闖入張家,雙方在院內發生沖突后,許振軍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鄉中院、河南高院均認為,張好峰父子故意殺人,不構成正當防衛,最終二人被判處死緩。張好峰父子及其親屬堅稱,該行為系正當防衛,并申訴了11年,2019年3月,張好峰妻子常衛云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檢將該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檢出具《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稱,案發前17天,許振軍糾集他人闖入張家傷人,案發當晚,許振軍再次闖入張家,對于引發本案有明顯過錯,但“僅僅依據許振軍上次有明顯過錯的經歷,并不能直接確定其本次一定實施暴力違法犯罪行為”。
河南省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并無明顯不當,“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本院決定不提請抗訴。”
是不是正當防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關于你申訴提出“被告人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請宣告無罪”的理由,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成立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行為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就本案來說,本案系因張好峰檢舉被害人許振軍之父許洪振有貪污、受賄、毆打多人等問題而引發。對于張好峰的舉報,當地紀委尚未作出明確的結論。
案發前不久,被害人帶人闖入你家將你毆打致輕傷,案發當晚,被害人又再次闖入你家,對本案的引發確有明顯過錯。
但張好峰、張海賓在得知許振軍跺門時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內,在許振軍闖入后即實施毆打,而此時許振軍尚未對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闖入的目的尚未明確,因此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時間條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別持鐮刀和尖刀對許振軍進行砍擊,最終導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顯的攻擊、報復意圖,而非防衛意圖,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被告人張好峰、張海賓的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審根據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過錯以及被告人張好峰、張海賓在持刀致死被害人過程中的作用相當等因素,對二人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并無不當,故你的該申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高法認定的案件事實才是我們現在最值得相信的客觀事實。
根據這份文書認定的事實,實際上,張好峰、張海賓二人在這件事中有2個行為:
一是許振軍在闖門的時候,張好峰、張海賓就已經手持棍棒在院里準備好了,許振軍一進門就先下手為強把許振軍一頓胖揍。
二是在用棍棒打完之后,張好峰、張海賓又分別持鐮刀和尖刀砍許振軍,造成12處創口,7處劃傷,也就說,共被砍了19刀。
另外還有一些與認定正當防衛有關的事實,這個可以從河南省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可以知道:
那就是,從頭到尾,只有許振軍一個人在與張好峰、張海賓戰斗,而不是許振軍帶了一群人與張家父子對打。而且,許振軍進入張宅時候是赤手空拳的。
所以,如果這三點事實如果成立的話,張好峰、張海賓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在哪里呢?
前段時間兩高一部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明確了正當防衛構成的條件,
即使適用這個意見的規定,張好峰、張海賓父子的行為也只能得出2個結論:
要么是防衛過當;
要么就是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構成要同時滿足5個條件:
防衛前提:有不法侵害,
防衛意圖: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防衛時間:正在進行。
防衛對象:不法侵害人,
防衛限度:必要限度,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沒有限度要求,
除了防衛對象符合以外,其他均不符合,
首先,從防衛前提和防衛意圖來說,用棍棒毆打私闖民宅的人我能理解,但用刀???
不否認許振軍是個流氓,他這種行為肯定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進一步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許振軍私闖民宅的行為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代表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都可以用砍刀來自衛。
就好比你打我一拳,我一砍刀招呼,然后說我這是正當防衛?
其次,從防衛時間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不法行為已經發生,但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行為還未發生。
張氏父子主觀上并不是針對許振軍私闖民宅的行為進行的防衛,他們想的是許振軍闖進來之后可能會毆打他們所以才進行的“防衛”。
不排除許振軍下一步確實可能會毆打他們,但是說一千道一萬,許振軍還沒開始發揮就已經被終結了,不能說許振軍在“行兇”,
《意見》第15條規定: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從這條規定來看,當時許振軍的幾個同伙都沒上前幫忙,說許振軍“行兇”,確實不是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這點,唐僧或許比更多人理解的都透徹:
觀音姐姐,這是你的不對了,悟空他要吃我,只不過是一個構思,還沒有成為事實,你又沒有證據,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后,你有憑有據,再定他的罪也不遲呀。
你看,多有法治精神!
不過法律并不要求要等砍死砍傷人之后才還手,你起碼要等人家動手吧?法律不允許提前防衛,
在構思階段就把人干掉,如果這都能算是正當防衛,那么這個社會就亂套了:
首當其沖的——你不能爆粗口了!
萬一哪天你罵一句“X你M”,人家一刀就可以把你砍翻——你正準備進行強奸犯罪活動,我是正當防衛!
你找誰說理?這不是你當初支持的觀點嗎?
國外私闖民宅打死好像無罪!
上次帶人來打,這次又闖入我家,我當然得準備應對防衛,這父子兩應該是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