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軌反誣丈夫猥褻女兒,致其被拘留失去工作,事情真相如何?

男子遭前妻舉報猥褻未成年親生女兒,不僅丟了工作,還先后被刑拘、取保候審。警方最終認定男子無犯罪事實,予以撤案,男子反控前妻誣陷獲立案,并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提出38萬余元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損失30萬元。

有點搞不清這位當事人的重點在哪里。

我們還是不要看當事人怎么說,還是從法律規定和程式上分析吧。

2020年5月8日,小琪來到杭州市拱墅區婦聯,稱朵朵在江西老家和舅舅玩耍時,有摸舅舅胸部的行為,經詢問,朵朵說她和爸爸在一起時,爸爸有摸她胸部的行為,還說她下體疼。接到小琪舉報后,拱墅區婦聯即向當地檢察院作了反映,檢察院又通知了當地公安機關,

一、遇到未成年人疑似被性侵,有關單位有強制報告義務,無可厚非。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監察委員會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大陸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2020年5月7日)

第二條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所以,遇到未成年人被性侵這種事,要強制報告,

不能事后諸葛亮說查實了沒有所以你們當時報告是不對的,

所以婦聯報告檢察院,檢察院通知公安從程式上來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有趣的是,這個意見是5月7日出臺的,5月8日當地婦聯就報告了,

二、控告的不是“強奸”,可能只有一次,檢察院應該是以證據不足不批捕,

2020年5月14日,肖先生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帶走調查,第二天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刑事拘留,被刑拘14天后,肖先生被取保候審。

1.“涉嫌猥褻兒童罪”。說明控告的內容不是發生了性關系,因為對于未成年人,只要發生了生殖器的觸碰,即為強奸罪的既遂,

額~~給女兒洗澡的爸爸們應該瑟瑟發抖。(இдஇ; )

2.被刑拘14天后取保候審。說明大概率是拘留7天,審查批準逮捕7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天,可以延長至7天,只有多次作案、流竄作案和結伙作案這3種情況才能拘留30天,但無論如何,30天內要么放人,要么呈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審查期限是7天。

由此判斷,控告“性侵”,有“證據”的可能只有一次,不然可能是“多次作案”,從而被拘留30天,

14天后取保候審,說明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沒有批準逮捕可能的原因有3個,一是無犯罪事實,二是證據不足,三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是無社會危險性,

無犯罪事實,就是直接放人,不會取保候審。無社會危險性,一般情況下,公安會移送起訴,讓檢察院去做不起訴決定。

所以,估計是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

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安機關在拘留30天的期限內提前放人取保候審。

但是這個問題下有當事人的回答,他自己說了在看守所見過檢察官,

能在看守所見到檢察官,應該是進入了批捕程式。所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的可能性最大,

既然檢察院的決定是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為什么說是檢察官構陷?這中間的邏輯我沒搞清楚,

這里可能有人會說為什么檢察院不直接以沒有犯罪事實不批準逮捕?

其實很簡單,檢察院直接以無犯罪事實不批捕的,一般是證據證明了沒有犯罪事實,比如偷錢只偷了幾百,不夠犯罪數額等。

對于如果控告的事實構成犯罪,但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的,一般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因為批捕階段本質上也還是偵查階段,偵查職能屬于公安,依照法律應該由公安繼續偵查。

三、國家賠償是賠不了的

要申請國家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

根據該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來,錯誤刑事拘留后被撤案申請賠償的前提是“超出刑訴法規定的時限”。

所以,并不一定是公安不想賠,而是法律規定如此。

四、企業因被刑事拘留而開除員工涉嫌違反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刑事拘留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檔案上的犯罪記錄尚未消除,重新找了幾份工作均因此被拒絕。”

這個事實讓我很不能理解,

個人檔案是誰制作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所謂的“個人檔案”和“犯罪記錄”這些,從何而來?

這是需要思考的,是企業之間的資訊共享還是公安機關出具的?

杭州作為不是一線就是二線的城市,公安應該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吧?

如果是企業自己做的,這個應該告企業,而不是去怪檢察院,

五、坐等誣告陷害的處理結果,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誣告陷害罪這個罪名如果能夠判得下來,還怕恢復不了名譽?

反而我覺得最大的矛盾,最需要的維權,應該是被企業開除以及“檔案”被留下犯罪記錄,為什么就沒有提及呢?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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