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聯網領域反壟斷動作頻出。
11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約請27家代表性互聯網平臺(包括阿里、騰訊、京東、百度、字節跳動、拼多多、美團、微博、攜程、滴滴等)召開規范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面向公眾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
對消費者來說,這件事意義可不小。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公告(圖源:大陸政府網)
一
幾年前,HBO拍了一部電視劇《硅谷》,劇中,互聯網界的“后起之秀”有兩種命運:要么主動“賣身”給“大廠”,要么被后者鯨吞,看似虛構的劇情,背后是近年來亞馬遜、臉書、谷歌、蘋果等巨頭的現實故事。今年,這4家巨頭因涉嫌壟斷被美國國會傳喚,參與聽證,
數月前,《華爾街日報》發布報道稱,亞馬遜曾利用平臺第三方賣家銷售數據開發自家產品,再與第三方賣家競爭,例如2016年,亞馬遜旗下風投機構投資生產家用視訊設備的Nucleus;8個月后,亞馬遜推出幾乎一模一樣的產品,致使Nucleus銷量大幅下滑。
某亞馬遜平臺第三方商家說:“我們將亞馬遜稱作‘海洛因’,它讓你上癮,最終讓你墜入深淵,”
至于另一家巨頭臉書,據標普國際統計,在過去15年收購了90余家“萌芽中的競爭對手”,《華爾街日報》稱,臉書內部專門設有相關“警示系統”,一旦認為市場上某小型公司已構成“威脅”,要么將公司購入囊中,要么“復制”其拳頭產品,利用規模和地位優勢將其徹底摧毀。
國際巨頭的做法,在大陸也有模仿。隨著互聯網行業迅猛發展,許多消費者和商家都對一些平臺企業的“大數據殺熟”、逼迫性“二選一”、獲取消費者數據并形成數據壟斷等有了切身體會,甚至因地位不平等、維權成本過高而“敢怒不敢言”。
在此次市場監管總局的征求意見稿中,就有大量針對市場上互聯網壟斷行為的約束性規定,
此外,目前《反壟斷法》對VIE架構性企業的申報和審查缺乏依據,也易使監管出現空隙。所謂VIE架構,即母公司注冊地在海外、運營主體在大陸,以協議方式實現企業整體控制的公司運營架構,大型互聯網企業普遍采用這一架構。
同濟大學部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統計,2012年至2019年間發生的46起互聯網經營者集中案,經營者無一進行過事前申報,無一被公開立案調查懲處,
這種苗頭讓人擔心,互聯網領域有諸多投資、合并,但整合之勢已愈發明顯,幾大巨頭有明顯話事權,且在相似賽道展開對壘。他們強大的先發優勢使后入場的中小企業不得不搞起“站隊”式競爭,
目前在大陸互聯網領域,幾乎所有頭部垂直類公司均接受了幾大互聯網巨頭的投資。長此以往,不僅容易導致市場環境惡化、遏制后發創新力量,也會侵害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所說,推出《反壟斷指南》的目的就是為“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亞馬遜、臉書、谷歌、蘋果因涉嫌壟斷被美國國會傳喚。圖源:美媒
二
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與反壟斷,對普通人的生活有諸多影響,
近年來,互聯網巨頭紛紛打造出枝葉繁茂的平臺體系,用戶在某一平臺的數據時常被姊妹平臺們“共享”。問題是,這種做法是否合理?用戶的數據隱私是否遭到侵犯?
此外,大數據變“殺生”為“殺熟”也越來越常見,平臺借助大數據收集消費者資訊,分析其消費偏好、收入水平,一套算法整下來,老客消費成本竟然高于新客。您若沒多留個心眼、比較一番,還真難發現。
再說遠點,科技巨頭可以收集資訊,也能推送資訊,通過算法與模型,科技企業能實現精準投放,投來的資訊可能是廣告,可能是無厘頭話題,同樣可能是充斥政治觀點甚至影響政治局面的資訊。
如今,幾乎沒有什么角落被互聯網巨頭的觸角遺漏。電商、外賣、金融、出行、本地生活、市政……大量數據掌握在平臺手中,在帶來便利、促進經濟的同時,負外部性也逐步顯現:比如個人隱私資訊泄露、黑產鏈條叢生,再如一些平臺因管理和風控不足,致使惡性案件甚至潛在系統性風險頻發。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副研究員熊鴻儒表示:“‘大’不是問題,有問題的是‘大’背后的以大欺小、算法合謀甚至平臺內部的治理風險。”
(圖源:網路)
三
自2017年起,全球市值排名前10的企業中,科技巨頭一直包攬7席。隨著這些科技巨頭的邊界和影響力不斷擴張,《反壟斷法》的修訂也被各國立法機構提上日程。
媒體統計,過去4年,全球范圍內有多起針對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4大科技巨頭的反壟斷調查,其中谷歌涉27起,亞馬遜、蘋果各22起,臉書13起。3周前,美國司法部正式起訴谷歌,這也是2000年“微軟案”以來全球最重大的反壟斷案件。
盡管各國監管的決心和力度都不小,但監管難度仍大。工業時代的反壟斷監管理論已滯后于資訊技術時代的市場發展,
“傳統的反壟斷要義是考慮商業行為是否傷害消費者利益,判斷消費者利益是否受到影響的重要指標是價格。這一邏輯對互聯網公司很難適用,因其提供的產品大多免費(谷歌、臉書對用戶免費,亞馬遜直接壓低了商品價格)。”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陳歆磊分析稱。
在部分案例中,反壟斷反而使某些公司地位強化。2018年,歐盟通過旨在保護用戶隱私的《通用數據保護法》,要求互聯網廣告商必須征得用戶同意才可跟蹤用戶瀏覽行為;由于用戶對谷歌的信任遠大于中小廣告商,谷歌的市場地位因此得到鞏固。
從法律上講,如何認定企業處于“壟斷地位”是一大難題。上海交通大學部凱原法學院教授侯利陽稱,證明一家公司具備市場支配地位、有濫用支配地位行為(并排除合理理由),取證過程困難重重。甚至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被調查對象的市場支配地位可能已喪失。
11月10日,博鰲亞洲論壇副理事長周小川表示,科技創新在催生巨大動能的同時,也給社會治理、全球治理帶來巨大挑戰,其中之一體現在“互聯網科技巨頭掌控大量數據和市場份額,形成壟斷,抑制公平競爭”。
任何一個行業都需要規范,在鼓勵其發展和創新的同時加強風險管控,互聯網巨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巨大貢獻毫無疑問,但隨著其市場邊際的擴展、溢出效應的增強,如何避免“大樹底下不長草”,如何平衡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理應引起各方關注。
在此意義上,監管介入的時間和力度也很關鍵,過早介入可能會扼殺創新,過晚介入很可能于事無補,這是考驗監管智慧的時刻,
文/云中歌
編輯/點蒼
(責任編輯:姜文晶_NN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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