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安徽黃山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徽州區永佳大道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場后發現駕駛員已逃離現場,涉事白色車輛后座上有一名女性,頭、頸部有外傷,經“120”醫生到場確認已死亡,經初步勘驗,判定該女性系他殺,駕駛員吳某某(男,38歲)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機關經工作,已于4月18日14時30分許將犯罪嫌疑人吳某某抓獲,
這個案子一開始只是一個普通的交通事故。通常來講兩車相撞,發生追尾后,后車要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要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制動距離,也就說在本次事件中的后車,即白色小車可能就存在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才導致自己撞上前面的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僅對交通事故來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也就是說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前車是正常行駛并無過錯,白色小轎車存在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那么其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另外針對其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逃逸行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換句話來講就是白色小車的司機可能要承擔本次交通事件的全部責任。
但是這個案子的特殊點在于兩車追尾后,白色車輛后座有一名女性,并判定該女性為他殺,駕駛員吳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也就是說在本次事件如果吳某某還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那么吳某某就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其可能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另外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在本次事件中該男子還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提醒,生命權是他人最基本的權利。無論雙方存在什么樣的“摩擦”,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