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推銷男性用品被強奸,男子說她說得太露骨,如何評價本案?


【基本案情】小容是個微商,但是她賣的產品比較特別——男性用品。小容沒料到,在一次送貨后,坐在賓士車里的買家安某卻借口讓小容講解產品,將她帶去了偏僻的地方,在遭到安某暴力毆打后,小容被強奸了。對于這一切,安某的辯護人稱,小容介紹產品時言語淫穢露骨,才讓安某有了犯意,以至于認為,小容默許了。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小容是專門經營男性用品的微商,在一次推銷產品時,因介紹產品功能時被男子強奸,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后男子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二審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談談自己對本案的看法,

《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教唆犯是故意引起或強化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通過實行犯的行為間接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教唆犯的可罰性源于實行犯是否實行了被教唆的犯罪,或與教唆的犯罪有重合內容的犯罪,教唆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是目前大陸刑法對教唆犯處罰依據的通說。

本案中,辯護人稱:“小容介紹產品時言語淫穢露骨,讓安某有了犯意”這句話,用法方法語說,就是小容教唆男子強奸自已,而不是小容承諾放棄自已性的決定權,同意男子強奸自已。從違法性層面來說,小容教唆他人強奸自已,與實施強奸的男子構成強奸罪,為共同犯罪,但小容教唆他人強奸自已,由于沒有被侵犯的法益,因此,小容的教唆行為不可能構成針對自己的強奸罪,小容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或幼兒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基本事實:原來,當小容趕到約定地點后,安某正坐在他的賓士轎車上等待。小容把男性用品從車窗外遞給了安某,但安某提出要求,讓小容上車給他介紹產品,于是,小容便坐上了安某駕駛的賓士轎車,坐在副駕駛座位上向安某介紹產品。就在此時,事情的發展開始超出小容的控制。安某將車子開到大漢資江城附近的一條偏僻小路上,意圖實施強奸,安某撲到小容身上欲強奸小容,遭到了小容的激烈反抗,小容用手推、用腳踢,還咬了安某,安某被咬之后,反咬了小容一口,并打了小容幾個耳光。小容在掙扎中曾打開車門,滾到車外,但安某迅速下車,對小容實施毆打,并把小容強行抱回車內,小容被迫與安某發生了性關系,


在認定男子構成強奸罪的前提事實是,本案中小容語言淫穢露骨,引起了男子強奸的意圖,應理解為小容的行為為教唆行為,而非對自己性的自己決定權放棄的承諾。小容由于對教唆他人強奸自已,沒有被侵犯的法益,其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而在違法性層面的共同犯罪中,男子為實行犯,違法是連帶的,而責任是個別的,雖然小容與男子構成違法性層面的共同犯罪,小容沒有責任不構成犯罪,而男子卻具有強奸的故意,從案件基本事實來看,男子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小容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涉嫌強奸罪。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本案中,男子涉嫌強奸罪,小容推銷時語言淫穢露骨,引起了男子強奸的意圖的辯解不能否定或減輕男子犯強奸罪的責任,小容的行為充其量是一個教唆他人強奸自己的行為,而非對自已性的自已決定權放棄的承諾。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小容由于對教唆他人強奸自已,”這是一句屁話!自相矛盾。教唆他人強奸自己,即表明同意他人與自己發生性關系。怎能夠成犯罪?

  2. 我經常干這事,多給幾個錢,多買點,才能讓你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