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并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避孕套不是春藥,市民起訴藥店

認為未能達到“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的效果構成欺詐

因購買的避孕套未達到外包裝上標明的“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的效果,市民陳憤怒地起訴廣州某連鎖藥店,

日前,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先生投訴說,2008年3月6日,他在廣州某連鎖藥店買了一盒Nose牌避孕套。避孕套盒上標有耐用、壯陽、預防早泄、功效明顯、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的說明,但他發現用了之后并沒有達到這個效果,他打電話給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產品注冊沒有注明持久性、壯陽、防早泄等檢查內容。因此,陳先生認為,藥店擅自在產品包裝上添加“能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等虛假內容,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據此,陳江藥房先生起訴法院,要求責令該藥房返還貨款15元,賠償15元,支付車費50元及起訴發生的各種費用4000余元,

藥店辯稱避孕套包裝上的標識不是自己加的,而是廠家印的,

荔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認為避孕套包裝盒上的標識是被告擅自添加的,并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未出示有效證據證明被告擅自添加標識的事實,故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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