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一小區冰溜子脫落砸死過路30歲男子,如何分責?

我們先來看看事件的具體情況:

11月27日,吉林長春一名30歲男子走在上班路上,在經過南關區曙光路永發小區A區5棟時,被樓上墻體和脫落的冰溜子砸中當場死亡。死者朋友稱,事發前社區在該地貼了一張安全警示的A4紙,事后社區將附近多處老舊小區拉上警戒線并進行維修。但目前并未對此事給死者家屬說法,讓死者家屬請法律顧問走法律程式。

下面我來談談我的幾點看法:

整棟樓的住戶可能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大陸《侵權責任法》第85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如果這個小區有物業對房屋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那么顯然物業公司作為房屋的管理方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是這個小區恰恰沒有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這樣一來,也就不存在因為物業管理不當從而導致事件發生這一說法了。

因此,賠償責任也就不得不轉嫁到整幢樓的所有業主身上了。由于他們對于居住的房屋懸掛物發生墜落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他們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該男子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男子是在上班路上被冰溜子不幸砸中導致身亡的。因此,根據相關法規,他的不幸去世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他的家人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助。

該男子本身可能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考慮到社區工作人員在事發前已經在事發地點張貼了有關安全的通知,該男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關鍵就在于這個通知是否醒目是否容易發現。如果通知足夠醒目,而該男子在事發前缺少足夠的觀察,那么該男子本人也需要對此事件承擔一定的責任。

這起事件也給很多住在北方,特別是東北地區的朋友們提了個醒,冬天出門時還是要注意觀察,避免冰溜子這樣的潛在危險降臨在自己身上。

綜上,我認為這起事件的發生雖然總體來說算是一次意外,但是住戶很可能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事件發生在死者上班途中,他的去世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是,由于死者可能在行走時缺乏足夠的觀察,他本人可能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天上下冰雹砸死找誰?\n雪漰找誰?\n山體滑坡找誰?\n為啥不投意外傷害險?

  2. 客廳的燈都是比較復雜美觀的,也沉,有一次我剛走過去,上班的玻璃管就豎著插下來了,挨著后背吊地板上了,從那以后再也不買復雜的燈,盤子燈就挺好,簡單,經濟,掉下來重力也平均。

  3. 現在可能是劃分責任,但是我們應該考慮把危險扼殺在搖籃里!看到那樣安裝的空調了嗎?這都是潛在的危險,像這種樓沒有緩臺的,樓上安裝任何東西都應該審批通過應該才能安裝!

  4. 告天吧!老天最大的責任,不該溫度太低導致結冰

  5. 真倒霉,可惜了,我之前路過一家樓往下扔吃完的半個西瓜皮,就在我面前落下,這樣的人,真的,我站樓下罵了十多分鐘,這時候不能跟不是人的談素質!雖然他這是天氣原因,還是人為工作不到位!30多歲,有可能是一個家庭的父親,也有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兒子!給個說法吧!

  6. 出門不戴鋼盔,膽子太大了

  7. 沒明白跟整棟樓居民有啥關系?\n每年交的物業費給誰,誰才應該管吧!

  8. 沒有物業就應該是社區管理吧

  9. 這也不是整棟樓的居民搞的,物業有責任!

  10. 有一天我走在大街上,從電線上掉了很多冰,如果我多走兩步,估計我都要被砸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