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剛退休一年的事業單位職工因病去世,遺屬可領到的錢還是比較多的。
身為國小教師,在職期間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然屬于城鎮職工這一社會群體范圍,做為政府依法聘用的公職人員,肯定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具體包括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城鎮職工醫保、大額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本來退休之后,正是享受人生、頤養天年的大好時光,卻是一年之內去世,這當然是非常不幸的事情。人生一世,生死病死是自然規律,對此誰也毫無辦法。
做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去世之后其遺屬可以領取的法定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有以下幾項:
1、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政策依據是《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的法律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也就是說:個人賬戶的實際繳費,是參保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可以由其遺屬依法予以繼承。除了退休一年之內已經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的剩余部分,全部可以領取。這里應該強調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至今繳費時間不過5-6年而已,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并不太高,對此不可抱有過大的奢望,一般應該不會超過10萬元。由于參保人的死亡,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因此徹底無緣領取,只能貢獻給其他參保人享受了。
2、職業年金的余額。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在職期間,個人繳費4%,當地財政部門統一補助8%,全部繳入個人賬戶,是全部屬于參保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從退休起,一般也按逐月領取的方式發給退休人員,領完之后就不再支付。要說明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也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強制參加的,繳存的時間不長,總金額也不太大。除了退休后一年之內領取之外的剩余部分,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領完之后保險關系終止。
3、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因病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過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這兩項法定待遇都是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的,并不會沖減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余額。城鎮職工死亡之后喪葬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一般都在3000元-5000元的區間范圍內。因此,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只能按當地政府的具體標準領取。關于撫恤金問題,目前的政策依據是人社部2008年6月發布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執行,當時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均以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如果該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在4500-6000元之間,則撫恤金大概在90000-120000元左右。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于61周歲病亡的退休教師而言,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父母親已經去世。如果尚有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父母親、配偶和尚未成年的兒女,都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已經長大成人(年滿18周歲)的兒女,均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待遇。經社保局審核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其補助標準一般按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低保標準)計發,在補助對象去世或成年之后停止發放。這項政策待遇比較小眾,各省、地級市的標準也都有所不同,只能以當地的具體標準執行。
最后重申一下:以上四項由遺屬領取的錢,即: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職業年金余額、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合計,大致應該在20萬-30萬元的區間內,但都是一次性的。只有符合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按月、持續發放的。
平常職工退休一年因病去世跟老師一樣才對
暈,我的年金有二十多萬,死亡會都退給我孩子?
非常感謝這么細致的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