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暫停執行,給予一定程度的治療。
必須要說的是,“暫停執行”與“停止執行”不一樣。
法律規定,對于當事人所應判處的刑罰,應根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當事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來確定,與當事人本人的身體情況無關,不能因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而改變應處的刑罰。
現實中,發現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暫停執行,交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查。
這個檢查很嚴格,更具體的標準就不說了。
簡單講,是以時間作為標準的。
我說過,在執行極刑前,會有一個最后的訊問,有三方參加,分別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同級的相關監督部門派員、執行人員。審判人員來把握這個時間上的“度”。
專業人員檢查以后,要看被執行的當事人還有多少自然壽命。通常情況,如果當事人還剩1~3個月的自然壽命,就暫停執行極刑。
但由于這個度是有審判人員人為把握的,所以各種情況的標準并不相同,有可能還剩3個月就暫停執行,也有可能還剩2個月的并不暫停執行。
但總之,期限是在1~3個月內。超過這個期限的,都不會暫停執行。
以上說了,這個嚴查非常嚴格,甚至可以說是苛刻的。現實中絕大部分情況都不會影響執行。
并且,如果當事人經過治療,其自然壽命可能超過3個月,那還是要執行。所以說,“暫停”與“停止”不同,不能因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而改變應處的刑罰。
所以現實中,我們很少看到這樣的暫停執行的例子。絕大部分情況,是在執行前很久就已經能夠確定暫停執行的。而突發情況,暫停執行是極其罕見的。
可以說沒有這樣的事,如同虛設
說極端的,殺人犯如果腦溢血變植物人了,還執行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