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中人每年增加超出部分的10%,這是給予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嗎?

必須指出,這是答非所問的一個問題,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一個問題。說到底,這是庸人自擾,張冠李戴,是非顛倒的一個問題。

大家明白,在機關事業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內,退休中人每年增加超過部分的10%,這與十年過渡期進程中的不同年限有關。比如,2014年為十年過渡期第一年,退休時增加超出部分的10%,2015年為第二年增加超出部分的20%,即在2014年的基礎上,再增加10%,依次類推。這就是退休中人所謂每年增加10%的來龍去脈。

但是,把這種在不同年份增加不同比例“保低限高”的政策規定,說成是給予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補償,這肯定是完全錯誤的認知與解讀。這是把執行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保低限高規定,與中人過渡性養老金概念與計算問題混為一談。它們是完全毫無關聯的兩碼事!

大家知道,退休中人保低限高規定,它是將超出老人計發辦法的部分,按照過渡期不同年限的對應比例,加到老人計發辦法的計算結果之上。在這里,把按政策規定執行“保低限保”辦法,把按不同年限所計算的增加部分,硬性說成是給予退休中人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補償,這是明擺著的時空顛倒,牛頭不對馬嘴呀!

眾所周知,在中人計發辦法的計算結果里,既包含有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還自然包含有過渡性養老金這一部分。很顯然,把不同年份一定比例的超出部分,說成是給予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補償,這是壓根講不通,也是與客觀事實不相符的。因為超出部分它的指向,是中人過渡辦法的計算結果,而不是僅指其中的過渡性養老金那一部分。可見如此判定與解讀,就是人為把根本不搭界的兩個概念問題,生拉硬扯在一起的嗎?

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在這種錯誤的認知與解讀的誤導誤判下,居然還引伸出了另一個奇葩問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后每年還要遞增10%的問題?十分清楚,這個所謂提問的來歷與處出,就是由上述非驢非馬的錯誤解讀,所派生并引申出來的一個離奇荒誕的問題?

總而言之,退休中人在十年過渡期內,每年增加超出部分的10%,這是針對上年度的計發比例而言的。據此,如果將增加部分片面解讀或視作給予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補償,那肯定是不正確的解讀;而所謂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后,每年要遞增10%的說法,這必然與對“保低限高”規定的片面認知與錯誤理解,脫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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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還中人一個明白!

  2. 更加不懂了

  3. 看了很多解讀還是一頭霧水。

  4. 為今后的退休打下優越的基礎吧了,你懂得的!

  5. 超出部分指的是什么錢?超出部分的錢是怎樣計算的?

  6. 紅眼病會傳染不知會否遺傳?國家退休政策并軌,是從14年開始實行,不該設10年過渡期,直接實行新辦法就行了!何必再弄個每年1O%。這樣算24年退休,仍按14年基本工資為基數,這十年漲的工資不計算在內,再14年繳納的社保算起,之前繳費白繳〈有的退回〉。帳戶養老金大大縮水,給誰說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