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間重新犯罪,與前罪所犯罪行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依據《刑法》第316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構成脫逃罪,法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大陸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朱賢健犯偷越國境罪、盜竊罪、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驅逐出境。朱賢健在服刑期間曾于2017年和2020年兩次獲得減刑共一年兩個月,將于2023年8月21日獲得釋放。
在本案的處理上,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對新犯的脫逃罪做出判決,與原判決余刑合并執行。2014年,朱賢健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經兩次減刑將于2023年8月21日獲得釋放,但是致其脫逃日期實際執行刑罰7年左右,按照刑法重新犯罪并罰理論是先減后并,意思就是用原判刑罰減去實際執行的,朱某健的余刑還有四年而不是2次減刑后剩余的一年十個月左右,用4年余刑再與新犯的脫逃罪所判刑罰合并,確定執行的刑罰,這么先減后并等于是其2次減刑已作廢,再加上脫逃罪依法要加重處罰,很可能達到頂格,這么算下來肯定是加重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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