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從其名稱來看,應當是一個與績效掛鉤的工資才對,但在實際之中,這確實是一個與級別、職稱掛鉤的工資,有點讓人不太好理解。
一、績效工資與機關規范津補貼相當。
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是與機關單位的規范津補貼相對應的。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一般按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等為主要因素來核定。這些津補貼是與機關人員的級別有關的。從而就造成了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也與級別相對應了。
也就是說,與機關的規范津補貼是一樣,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與級別掛鉤了。例如:管理八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總額與機關副科的規范津補貼的金額是一樣的,管理六級與副處的是一樣的。專技崗位與機關的職務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但大體也是按崗位級別來確定的。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質上是按級別確定的津補貼,管理崗位高、職稱高,其績效工資就高。。
二、績效工資中的獎勵性績效激勵作用有限。
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又分為了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單位確定分配方式和辦法。
一般來說,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的大頭,大約為50—70%左右(義務教育學校約占70%)。
雖然從理論上來說,獎勵性績效與工作實績掛鉤,但在分配上還是不能完全做到與工作實績掛鉤。即使完全與實績掛鉤,由于占績效工資的總量少,占工資總額的總量更少了,差距拉得不會很大。高職稱的人即使得的很少,但其績效工資中的基礎性績效就拿了很高了,總體來看,他們拿的還是不會少很多或者根本不會少。因此,其激勵作用還是不太明顯的。
三、應讓績效工資和績效獎勵真正與績效掛鉤
事業單位的工資中,崗位工資已與職務、職稱掛鉤了,薪級工資又與工作年限掛鉤了,剩下的績效工資、績效獎勵就不應當與職務、職稱、級別掛鉤了,應當讓其真正發揮績效的作用,按工作量、工作實績等為主來發放。貢獻大應該就多得,貢獻少就應該少得,沒有工作量就不應該得。
如果績效工資和績效獎勵都與工作量、工作績效鉤了,就能讓那些得職務不到提拔、職稱得不到晉升的人,通過多干、多貢獻也能提高自己的收入,就能讓那些晉升了高職稱的人不會想辦法不干活、少干活了,就能更好地激勵大家多做事、多出成績了,就能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各項工作取得好的成效。但是,這樣做需要進行改革,需要有相關的配套政策,不然也是難以做得成的。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績效=去笑
晉升了職稱想干活但不讓你干又怎么說?所以說人做的事百分百客觀公正是很烏托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