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有可能用別人身份辦理行動電話號銀行卡法院能查到嗎?

謝謝邀請。

樓主的問題描述其實是不準確的,根據司法實踐案例中遇到的情況,應該是第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電話卡、銀行卡以后借給失信人員使用。這種行為法院一般是查不到的,如果查獲以后核實,失信人員和借給他電話卡、銀行卡使用的人都可能構成刑事違法犯罪。

首先,利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電話卡借給或租給他人使用,違反身份資訊管理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刑事違法犯罪。比如說明知對方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還把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借給或租給對方使用,有可能構成洗錢罪、詐騙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隱瞞掩飾非法所得罪的共犯。

第三人將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借給或租給失信人員使用,導致失信人員惡意轉移財產、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罪,第三人應當列為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當中,法院要查實第三人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給失信人員使用很難。公安機關也很少會為這樣的事情立案偵查,通常要利害關系人自己調查取證以后向法院或公安機關報警反映,相關的司法機關才會去調查處理。舉個小例子,某失信人員因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進行限高限飛聯合懲戒。該失信人員的母親,將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交給其使用,導致其收入法院查詢不到,自然也就無法執行。債權人通過多方打聽,并且現場調查取證,將相關的證據資料向法院執行局提交,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根據債權人提供的線索,鎖定了失信人員工作情況,并且領取合法收入的證據,責令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法院執行,對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但是,像這樣的情況,法院一般都不會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導致違法人員有持無恐。

樓主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代為調查取證,獲得相關證據資料以后,向法院執行局或公安機關提交,一是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刑事責任,二是便于法院強制執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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