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最近幾次反殺案的轟動效應,最高法已經出臺了相關法令,當事人如果感覺到有人會對他進行攻擊,可以預先攜帶防衛工具。下面,我來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某工地一對夫婦工作時,妻子被幾名工友調戲,丈夫上前理論,被這幾人言語威脅,注意,是言語威脅,沒有實際攻擊。于是,丈夫報警,警察來了以后,由于當事人沒有攻擊行為,所以僅僅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結果這幾人懷恨在心,商議報復,被丈夫從其他工友口中得知。于是,這名丈夫隨身攜帶了一把刀具,以防不測。果然,幾天以后,這幾名工友喝了酒以后,跑到這對夫妻宿舍,對丈夫進行毆打,丈夫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傷了幾人,其中一人傷重不治而亡。最后這件案子來來回回倒騰了一年多,丈夫被判正當防衛,當庭釋放。
第二個例子,本人親歷。多年以前,我在某單位上班,任倉庫主管。過年以后單位新招一批工人,一般來說,新來的工人干活都會積極努力,給單位留個好印象,結果這批來的工人里面,有一個人從來的那天就不干活。連續兩天,帶他的師傅每次找他干活,都找不到他人,于是就和領班說。領班找了幾次,基本上不是在廁所就是躲在哪個角落里玩行動電話,于是領班來找我,說不要這個人。于是第三天我親自觀察了一下,果然整個白天,我幾次去找他都沒找到,中午來了一輛貨車,倉庫里所有工人都去卸貨,這人還是沒出來。下班的時候,我守在打卡處,見到了這個人,把他叫來辦公室,跟他說發他這三天的工資,明天不要來上班了。結果這人說我本地人欺負外地人,又吵又鬧,最后放下話來,叫我下班途中等著,會找人來收拾我。誰實話,那段時間下班,我都盡量和其他人一起走,并且隨身攜帶一把美工刀。好在一直過了兩個月,也沒人在路上攔我。像這樣的事,基本上報警是沒用的,別人只不過在口頭上威脅,然后人跑掉了,我的上下班路線是固定的,如果對方真帶了幾個人來打我,報警和逃跑來不及的情況下,我只有掏刀自衛了,即便傷了人也沒辦法。
對方主動先動手群毆,防衛時理論上可以對等反擊,對方用拳頭你也只能用拳頭,對方用拳頭你用刀械,武力不對等,有防衛過當的風險
正當防衛是惡人的護身符,正常人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注定普通人是輸家!
我們不提倡以暴制暴!但在生命財產受到真正的威脅時!每個人都該奮起反抗!最高法的正當防衛的最新解釋,即表明了保護公民應有的權利!同時也警示了有類似犯罪傾向的人!這也對社會治安起了積極作用!大大減少了此類刑案的發生!!
別人先出手攻擊,被迫還手者就該是正當防衛。
20個人圍毆一人,還被砍傷砍死多人,可恥。應該獎勵這位被圍毆的人。
我們小區有一案例,一樓出租給當倉庫了,他們把三輪車當住單元門口,樓上回不去說了他們幾句,就發生互相推搡,樓上回家沒多大一會,四五個人上他家打他,東西也砸了點,他爸進廚房拿了個菜刀砍傷了一個,警察來了讓給看傷,并且拘留幾天,找人通融才放出來
美國人對正當防衛的界定非常細致、清晰。在家里受到攻擊,可以盡一切手段反擊;在公共場合,如果無法逃跑,也可以盡一切手段反擊。
如果半夜小偷進屋,我該如何防衛,如果我先動手,造成小偷傷亡我負法律責任嗎,
首先,攜帶管制刀具本身違法,司法實踐中,提前攜帶刀具,沒有可信攜帶的理由,不會被認定正當防衛。帶著防衛,這理由不會被認可。更偏向有斗毆的意圖。其次,正當防衛防衛是要在對方犯罪行為進行中。如果對方已經停止毆打,則被害人之后的攻擊行為,不會被認定正當防衛。最后,面對不法侵害跑是最佳選擇。
只要是出事前就帶著刀子,鐵定判不了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