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民事糾紛,被對方打了,向110報案后,要什么條件才能進入調解或立案程式?

基層治安民警講解:

為了大家能看懂,使用白話講解。

假設兩人因行車、口角、積怨、鄰里矛盾或臨時起義的發生糾紛或沖突引發兩人發生辱罵口角最后演變成兩人打架,在法律層面一般誰先動手或事情起因并不重要,法律一般只看兩點,有無動手毆打對方,是只有一人動手,還是雙方都動手參與打架,如果倆人矛盾,一人動手,另外一人沒有還手或毆打對方,那么打人者是完全的全部責任,另一方因沒有還手不負責任。

如果一人動手毆打對方,被打人還手反擊這屬于兩人互毆行為,雙方都已經涉嫌毆打他人違反治安法。

如果兩人都動手,處理主要按照傷情來判定責任,輕微損傷擦傷無明顯出血外傷,后果不嚴重,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倆人調解處理,無論是賠禮道歉還是醫藥賠償,只要兩人達成一致且簽訂協議就視為調解有效產生法律效率。

如兩人調解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就依法按照治安法予以雙方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及行政罰款,可以單處行政拘留不罰款,也可以拘留罰款合并處罰,也可以只行政罰款不拘留。

如兩人打架一方為輕微傷,另一方為輕傷,輕傷構成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逮捕提起公訴,另外一方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但現有的法律最高檢最高法為了和諧社會,個別情況的輕傷案件也是允許調解的,無論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調解的賠償金額民警無法干涉,全依靠受害一方提出賠償要求,說白了一個漫天要價,一個就地還錢,只要達成一致即可。

至于有些朋友對于法律的不熟悉,很多人認為,對方先動手打我,我才采取還手行為,這明明屬于正當防衛,怎么到頭來屬于互毆呢?法律對于正當防衛有一個界定,一般來講是用于刑事案件,比如持械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投毒放火,搶劫強奸,綁架勒索等等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用于正當防衛而且是嫌疑人有主觀故意情節,就是說故意的去投毒放火殺人或打擊報復行為。

兩人打架因一時沖動,未構成嚴重后果的只是大老爺們熱血沸騰打個架玩玩這明顯不適用于正當防衛。

總結一下打架處理方式只要兩點,動手的一方要么賠償被打一方經濟損失達成調解,要么就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由公安機關處理打人一方后,待拘留期滿后,由被打一方去人民法院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責任。

打架成本如下:派出所詢問或訊問筆錄一份,留置室一日游,耽誤的時間,拘留3到15天(包括少掙的錢),對方的醫藥費,有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有正式工作的通報單位或紀委予以處分或開除,以及家人的擔心及怨氣,想想這些還是杜絕矛盾杜絕違法犯罪。

曾經處理多起打架或傷害案件,幾個經典按理講解一下,某辦事處書記因停車與收費員發生口角,只踹了收費員一腳,收費員拍照車牌號留證據發現車里有一張某辦事處的通行證,得知對方是公職人員,最后調解賠償給收費員十二萬,一腳十二萬。

第二起某民航飛行員毆打健身俱樂部女性服務員構成輕微傷治安案件,因飛行員在俱樂部辦理會員,被打服務員通過其他渠道得知對方身份資訊,要價一百萬,最后以70萬元調解,如不調解工作不保損失不止七十萬。

兩人打架被打人眉骨骨折視力下降,恢復半年后無法恢復正常視力影響身體機能,最終以120萬元成交。

第三打人者為健身教練,另一人為原國家隊替補運動員,退役后在當地國企擔任中層領導職務,被打成輕傷。被打的因政治身份及面子問題不要求調解,打人的恰恰有錢想通過經濟賠償來解決,最終打人者拿出三百萬賠償達成調解

1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很可能是惡人先動手最后弱者賠了錢!這樣的規定有什么合理性?就比如日本最后投降了,但按這個原則,中日算互毆,因為起因不重要嘛

  2. 我對你這個正當防衛有分歧,另外你舉這個例子啊!也有分歧,我不敢相信

  3. 如果沒重要身份,可以先給付,再起訴,告對方敲詐

  4. 只有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你說你沒有還手,說的清楚嗎?

  5. 有外敵入侵千萬別動手,否則屬互毆

  6. 還手就是互毆……這句話挺讓人無語😓

  7. 按你說的那就不應該叫越南自衛反擊戰了,也應該叫互毆

  8. 告敲詐勒索罪

  9. 都是被打,賠償金額怎么差距那么大啊?[震驚]

  10. 為了突出什么呢還是你看到的案件的是賠償這樣高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