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節而定。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
一、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宣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相應相應待遇。
四、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沒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調整。
綜上所述,當受到刑事處罰人員處于羈押待審、有期徒刑服刑期間的養老金是停止發放的,當他服完刑罰以后,養老金按照未被處罰時標準繼續發放。若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刑事處罰人員,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為了不影響其生活,繼續發放養老金,但在此期間不能參與基本養老調整。
永遠不能參加還是有時間規定
懲罰已足夠,也是人,該怎樣就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