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吃飯沒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責任嗎?

“喝酒出事,同桌人員賠償”。這樣的事情在生活中也很常見。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都增強了,無論干什么事情?只要有人員傷亡,那么一方就會想方設法告別人,要求別人賠償。

這是好事,但同時也是壞事。

好事就是人們都知道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一些在酒桌上的人就不會像以前那樣勸人瘋狂喝酒了。相應地酒就賣出的少了,出事的人也就少了。這樣的事情,除了酒廠和經銷商不高興,其他的人都是很高興的。

壞事就是由于喝酒出事本來是自己的責任,但是一旦出事后都會自己推卸責任,告別人、甚至訛詐別人賠償。這就給那一些有不良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機。

幾年前我曾辦理過一起因為喝酒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案件的經過大致是這樣的:

有一主人家因為辦事的需要請人幫忙,既然是請人幫忙,那就免不了讓人吃飯喝酒。于是主人家就在一個飯店內請客,讓幫忙的人在一塊暢飲一番。當時喝酒的有6個人,其中一個人酒量不太好,但是那天喝得也特別多,也是喝醉了。下午回到家里倒頭便睡,家人發現情況異常,就連忙找當地的鄉村醫生看一看。當地的鄉村醫生按照醉酒處理,吊了一些葡萄糖水。

可哪知到了夜里,喝醉酒的人病情突然加重,于是就送往大醫院緊急治療,但是最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因為喝酒造成的死亡,因此死者的家屬就不愿意了,要求喝酒的人賠償50萬。那一同喝酒的5個人都嫌賠償過高,不愿意出。死者家屬最后只得到法院起訴,為了擴大賠償范圍,死者家屬將一同喝酒的5個人、請客的主人家、飯店的老板和鄉村醫生,共8個人都列為被告,要求他們賠償一切經濟損失80萬元。

8個被告都覺得自己冤枉,都不愿意賠錢。

5名一同喝酒的人答辯說:是死者主動找他們喝的,他們有的人也喝多了、喝醉了。因此他們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死者的死亡可能是與喝的酒有關,因此應當告酒廠,而不應當告一同喝酒的人。

請客的主家答辯說:是他請6個人喝的酒,但是自己沒有參與喝酒吃飯,他是好心好意,并沒有想到害人,因此死者的死與他無關。

飯店老板答辯說:客人到他們飯店來吃飯這屬于正常現象,飯店老板也不可能不讓客人喝酒啊!因此他們自己喝酒出事與飯店是無關的,飯店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

鄉村醫生答辯說:自己看病是出于職業道德和好意,病人家屬要求醫生給病人看病,作為醫生不能見死不救啊!因此鄉村醫生沒有過錯,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最后法院經過審理查明:5個一同喝酒的人有勸酒、灌酒的現象,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主家和飯店老板,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和管理義務,有一定的失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鄉村醫生醫療確實不當,存在醫療過錯,耽誤病情,亦有一定的責任;而作為死者本人,其系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醉酒后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其仍然飲酒并且與別人劃拳喝酒,對于其死亡,自身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后經過多方做工作,上述人員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8名被告最終經過協商,自愿賠償死者家屬30萬元了事。使這個復雜疑難的案件,就這么調解結束了。

這是幾年以前的案件了,當時《民法典》還沒有出臺,因此還是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

現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于相關案件又有了新的規定。

《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這條規定是指,那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且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喝酒的人是成年人的時候,那么因為喝酒所造成的一些后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就應當理解和清楚,自己不能喝偏要喝,這也怨不得別人。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條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夠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行為人過錯不明顯的情況,依照法律可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這時候行為人又拿不出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無論有過錯或者沒有過錯?都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因一同喝酒造成他人出事的事件,那么一同喝酒的人就應當舉證出來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才能夠免責,如果舉不出來相關證據,造成一同喝酒的人死亡的,那么也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在實踐中共同喝酒的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主要指以下幾個方面:

1、沒有勸酒灌酒的行為,沒有猜拳拼酒的行為,最好是沒有參與喝酒。

2、看到一同飲酒的人喝醉后處于危險狀態的時候,主動及時將其送醫治療,進行搶救。

3、喝酒后盡到了相應的看管和照顧義務,主動將醉酒的人安全正點送到家。

4、對喝醉酒的同伴堅持自行回家,或者是駕駛交通工具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行為,應當進行有效地提醒和制止。

如果這些個方面你都做到了,那么作為一同喝酒的你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必須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如果有一點你沒有做到,那么就可以推定有一定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這條規定也就是說,喝醉酒的人不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也應當對于受害人予以適當的補償。

當然作為醉酒的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況下給自身造成一定損害的,那么其自身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不能要求別人全賠。

現單就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同桌吃飯沒喝酒,第2天死亡有責任嗎?

首先,這個問題不明確。

同桌吃飯沒喝酒,是你沒有喝酒還是大家都沒有喝酒?或者是你喝酒了,死者沒有喝酒?

如果大家都沒有喝酒,那么死者第2天的死亡就與喝酒沒有關系了。除非你是因為激將對方,讓對方狠吃猛吃導致死者第2天撐死了,你才有責任。

否則的話,對方死亡可能是因為精神或者其他的疾病原因,與一同吃飯的人是沒有關系的。不過,這都需要進行法醫鑒定,也就是說作出一些因國關系的鑒定。

其次,當事人雙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本身喝酒的人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話,那么他喝酒出事是有一定過錯的。你雖然沒有喝酒,但是在喝酒期間有勸酒或者其他拼酒的行為,而導致對方喝多了、喝醉了,那么你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在實際生活中,并不一定說你不喝酒就不能灌對方酒了。有的人用以茶代酒方術與別人拼酒的事例也很多了,你喝一大杯茶,要求別人喝一杯小酒,然后兩個人對拼。

你喝茶喝多了,他喝酒也喝多了,那么他出事了,你是有責任的。

最后,再看看你有沒有盡到相應的幫助和保護義務?

你沒有喝酒,也沒有與對方拼酒,但是如果你看到對方醉酒后放任不管,漠不關心,麻木不仁,導致對方出事,那么你的行為就是不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了。是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至少在道義上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綜上所述

喝酒出事,對大家都是沒有好處的,所以大家在酒場上應當文明飲酒,以自己的能力能喝多少就喝多少。并且盡量不喝酒、少喝酒,特別是對于開車的朋友,開車的時候更不允許飲酒。

要牢記老婆出門的交代:少喝酒,多吃菜,老婆等著你平安歸來。

1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同桌喝酒是自由喝,出于禮貌問你一聲喝一點啊就行,不強行叫你喝酒,應該不負責,你自已把灑當命看待,併命喝,喝死了自已負責,

  2. 喝酒前各自先定個合同[呲牙]各自負責才開喝

  3. 前幾天幾個朋友喝酒后各自回家,但是其中一個又去唱k結果凌晨一點車禍死亡了。結果家屬狀告第一次喝酒的幾個朋友要求賠償這個訴求合理嗎?

  4. 不應罰飯店丶醫生和沒有勸酒的人,所謂有一定責任純屬和稀泥!

  5. 這是點型的私稀泥。

  6. 打比方一事:都去喝喜酒又不認識:你喝酒我吃飯吃玩走了,第二天喝了酒的死了,一起吃飯有責任嗎?

  7. 少喝酒,多吃菜,夠不著,站起來[偷笑][偷笑][偷笑]

  8. 最大的責任人是醉酒死者,應承擔90%責任。

  9. 有的酒鬼別人不勸他都能喝醉,這樣的人如果死了,不應該連累別人。

  10. 只要是自愿喝酒的人?發生意死亡意外?一切后果由他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