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內蒙古有的地區叫“旗”,有的地區叫“盟”?

內蒙古的“盟”、“旗”源自清代的“盟旗制”。

“盟旗制”為清政府在蒙古地區實行的統治制度。

清(后金)于清太祖天命九年(1624)至清高宗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間,根據八旗制度的組織原則,在蒙古原有社會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清廷先于內蒙古建立盟旗制,后逐步推及外蒙古及新疆、青海等蒙古族聚居區。

清時所統轄之蒙古族,內蒙古所屬6盟49旗,外蒙古所屬喀爾喀4盟86旗,杜爾伯特2盟15旗,土爾扈特5盟13旗,和碩特1盟3旗,青海額魯特1盟29旗。

“旗”為軍事、行政合一的單位。各旗大多以原有的鄂托克(小領地)為基礎,仿照八旗制度的組織原則建立,為清政府直接管轄下的蒙古地區基本的行政、軍事編制單位。

每旗由清政府從本旗王公及臺吉(清時蒙古貴族封爵之第七等)或塔布囊(清蒙古族貴族封爵)內任命札薩克(旗長)一人,掌一旗之政令,但仍受理藩院及當地將軍、大臣等節制;下設協理臺吉二或四人協辦旗務。清政府并置管旗章京一人統管一旗之事、副章京一或二人分管一旗之事。旗下設佐領若干,凡旗眾均編入佐領之下,以佐領、驍騎校各一人領之,平時生產,戰時從征。此外,每四至六佐領復設參領一人統轄。

“盟”為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一盟,但“盟”并不是“旗”的上一級行政機構。

每盟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掌辦本盟各旗會盟事宜及旗務。盟長通常由清政府任命盟內各旗中的旗札薩克一人兼攝盟長。盟長在會盟時執行比丁、練兵、檢查財務、清理民刑案件等職權,戰時率領各旗兵丁應召出征。但喀爾喀蒙古各盟盟長無兵權;額魯特蒙古各盟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地區的將軍或辦事大臣直接掌管。

凡會盟,一般三年一次,任務是清理刑名和編審丁冊;初由清政府特派會盟大臣前往主持,乾隆十六年(1751)后改由各盟自己會集辦理,然后將所辦事件上報理藩院查核。

盟旗制度加強了清廷對蒙古各部的管理與控制,對蒙古地區和社會經濟發展與大陸國家統一具有一定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盟旗制度已徹底廢除,但在內蒙古自治區仍保留盟、旗稱謂。“盟”相當于地區(舊稱專區),“旗”相當于縣。

內蒙古自治區面積118萬平方千米,人口2460萬。現轄9地級市、3盟(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11縣級市、17縣、49旗、3自治旗及23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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