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來在人員懲戒崗位工作多年,對此類業務工作還是比較熟悉的,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已退休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依然必須按照在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后被判刑,肯定是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同時,公職人員被判刑之后,按政策還必須給予政務處分。也就是要按照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執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這里要明確的是:事業人員的處分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五種。
與《條例》配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最為關鍵的是《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而判刑3年,恰恰就屬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范圍。因此,必須按開除處分落實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最應該受到重視的是《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這一條將已退休事業人員直接納入到處理范圍之內;唯一的特殊處只是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必須確定處分檔次;還要按確定的處分檔次相應地降低或取消其退休待遇。
簡單地概括一下: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按照目前有效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必須按照開除處分來落實退休待遇。
順便提一句:剛剛出臺、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表明:對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之后依然必須追究政紀責任,絕非一退了之。
其次,看一下中組部等相關部門發布的具體處理辦法。
2012年,中組部、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該文件第二大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中明確規定:“(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
這里要注意的是:1、己退休事業人員被判處3年徒刑之后,必須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滿釋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單位酌情處理。2、此文發布于2012年,當時的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直接發放退休費,而不是現在核發的基本養老金。即:實際情況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未見新的政策規定。3、可能有些地方直接按69號文中(五)的第二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處理了,畢竟,兩種情況在刑事處罰上最接近、最相似了。
最后,回答題主的問題:已退休的事業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綜上所述,對于退休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出來的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正常地領取基本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任何希望的。
為了準確回答這個問題,我專門咨詢了當地社保局分管業務的領導,他回復如下:被判實刑、又應該按開除處分重新確定待遇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了2012年人社部的老政策之外,止目前國家并未出臺新的具體政策。這種情況在實際處理上,總的原則是:一律停發原退休費及2014年之后的基本養老金,改發基本生活費。不論哪兒出現此類情況,暫時只能以個案的方式向本省人社廳請示,按人社廳的具體答復核發基本生活費。據他講:此類情況的基本生活費標準肯定會非常低,大約僅為1000元/月左右而己。
很明顯:這一類情況,對人社部門、社保部門、組織部門、紀委監委來說,都是疑難雜癥,因為事情本身牽扯到司法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政務、黨紀處分制度等多個層面,確實比較難以處理。
社保養老金應該是合同性質的,個人按約定繳費了,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約定發養老金。
如果是企業退休職工呢?
工作過來了,貢獻做了,為什么取消人家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合法的,也不是違規得到的
只能說不人道,刑滿釋放人員也得生活,出獄后不能因為生活無著落再走向極端,!
退休后的罪與以前沒關系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n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n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刑滿人員釋放后與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自己交納的社保應予以享受,與案情無關。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大陸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區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本人不支持犯罪,但養老金屬于個人購買的一份保險,不應該取消,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余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犯的罪已受到制裁,刑滿釋放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這樣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