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如果說養老金的話,肯定還是有的。具體什么原因,請看如下解釋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尤其是退休職工被判刑后的待遇問題,國家實際上有專門的文件規定。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2012年公布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有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受到刑事處罰處理作出了規定。

對于退休職工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也就是說,刑滿釋放以后,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也應當酌情給予一定的生活費,畢竟年紀大了,已經沒有獲得生活收入的能力了,念在過去所做的貢獻上,不能讓老人家餓死吧?畢竟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了。

不過我們要清楚,這個文件是2012年公布的,國家當時還沒有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尤其是文件所提到的待遇,叫做退休費待遇。

退休費待遇是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退休職工享受的由原用人單位發放的退休待遇。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后有關退休人員領取的待遇改稱為養老金,相應的待遇都是有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了。

不過文件也提出了,如果退休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實際上早已經實行了有關的養老保險制度,關于對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可以參照勞社廳函2001年44號文件處理。

首先,退休人員服刑期間要停發基本養老金,畢竟判刑以后不需要養老金來供養生活了。至于什么原因,大家都明白。

另外,每年基本養老金需要根據國家統一調整的方案進行養老金調整。但是,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調整,這也是對違法犯罪人員的一種懲罰。服刑結束后參加以后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現在的養老金調整水平,服刑三年時間差不多養老金比正常調整能損失800~1,000元

不過,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后,一些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還會額外發放住房補貼、精神文明獎、年終一次性獎勵、租金補貼等養老待遇,被判刑以后原則上就沒有了,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酌情按比例發放。

總體來看,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刑滿釋放以后是肯定有養老金的,不用太擔心。

比較倒霉的實際上是在職職工,由于被判刑就被取消有關的工資待遇,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也被取消掉了。除非當地已經對齊其之前繳費年限補繳了養老保險,這樣才不會受到影響。

如果是說職業年金或者商業養老保險這樣的待遇,是不管是否入獄都能正常發放的,畢竟這些錢(現金價值)實際上原則上是屬于自己的。

5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社保養老金應該是合同性質的,個人按約定繳費了,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約定發養老金。

  2. 如果是企業退休職工呢?

  3. 工作過來了,貢獻做了,為什么取消人家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合法的,也不是違規得到的

  4. 只能說不人道,刑滿釋放人員也得生活,出獄后不能因為生活無著落再走向極端,!

  5. 退休后的罪與以前沒關系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n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n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6. 刑滿人員釋放后與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自己交納的社保應予以享受,與案情無關。

  7.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大陸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區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8. 本人不支持犯罪,但養老金屬于個人購買的一份保險,不應該取消,

  9.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余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10. 犯的罪已受到制裁,刑滿釋放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這樣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