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企業咨詢最多!至少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有部分員工不愿意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要想不流失員工,就要準備承擔相應的風險;二是也有部分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社保,可大多數情況是不清楚這樣做的風險。
首先我們要明白風險點在哪里?用人單位需對以下風險承擔相應責任:一是員工因沒有“五險”而造成的損失要由用人單位全面承擔;二是行政機關處罰;三是用工形象受損。
“五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只要造成員工損失無法彌補,在仲裁時效內,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別小看了“五險”損失,一個工亡案件就可能導致一家小微企業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不少員工看不到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不僅僅是退休金),更關注當月領取的工資多少,這部分員工不愿意繳納社保,希望用人單位不要把錢交給社保基金而是直接折算變現后發給他,俗稱社保補貼。但是當發生上述“五險”損失后,又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既出了社保補貼,又要承擔損失,所以就會努力想辦法規避。
常見的方法就是讓員工出具書面的《不繳社保承諾書》或者《社保補貼協議書》。我們知道由于這樣的協議與《社保法》規定相沖突,是無效承諾或協議,當發生爭議后,該補繳還得補繳,還賠償還得賠償。所以在條款內容設置方面考慮得比較多,比如:在條款中明確社保補貼的金額,如違反承諾或約定需要退還,等等。
對于員工來說,建議從長遠考慮,年輕的時候有社保,年老的時候可安享退休生活,否則達到退休年齡后眼看著周圍的鄰居月入少則一兩千元,多則數千元的退休金,你作何感想,會追悔莫及!
嗯嗯這個問題很嚴峻\n還有很多員工強烈要求每天至少工作十二個小時以上而且每周工作七天并且不要加班費用\n因為員工不喜歡朝九晚五的生活\n還要就是員工堅定不移的要求不要每個月定時的發工資\n即使是拖欠工資也很愿意\n因此政府應該把這些員工不良行為列入憲法\n凡是不愿意交社保\n以及讓企業按時發放工資等等一些列問題的(詳細情況有專業司法人士制定)\n都應該以刑事拘留的方式來解決\n只是三個月起步\n還有就是把農民工的工資待遇社保公積金等等最好一并解決啦\n畢竟大家都是合法納稅的大陸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