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之所以不予出具可能包含著兩種可能:第一、不符合出具該證明的情形;第二、當事人有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長久以來,各種“奇葩”證明一直困擾著基層公安機關。2015年8月,為了規范證明出具工作,公安部通過其“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對外發布了一則博文,即《公安機關不再開具的18種證明材料》,明確了償還能力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房產情況證明等相關證明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
另外,博文中還專門對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的辦理前提予以了明確。具體內容如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單位而非個人,如果個人自己到轄區派出所要求出具該證明明顯是不符合出具的條件的。不過在日常的實踐中,不少基層派出所本著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在當事人自己攜帶單位介紹信的前提下也會對其出具該證明。
嚴格意義上來說,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準確的來說該證明分為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與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兩種。如果民警查到當事人不存在違法犯罪記錄,那么就會出具一份無違法犯罪記錄。如果民警查到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記錄,那么出具的則是有違法犯罪記錄,其中會注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案由以及處罰結果等資訊。
當然,有些時候民警在查到當事人有違法犯罪前科的情況下會選擇不予出具,因為有前科的記錄拿出去對于當事人的求職肯定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感謝大家的耐心閱讀!如果您認同丹妹的回答,不要忘記點贊并關注哦。】
我遇到的奇葩的事,去公安局面試,他讓我去當地派出所去開無犯罪證明,我去派出所開,人家說需要公安局發個文件給派出所,才能開!!!
開這樣的證明好處是什么?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今后在社會上還有用嗎?
我們這里的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從事維修,保潔。保安的幾十個臨時工都要去派出所開無犯罪證明。我實在不明白這些臨時工即使有別人曾經有過犯罪記錄,現在出來去找這樣一個月收入一千多塊錢的工作。是為了生存,養家。難道這個物業公司有權撥奪這些人的勞動權嗎?他們這么做違法不。
屬實派出所有規定不能給個人開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是規定,個人都能理解,但是,你想去人家單位上班,還要人家單位出人去派出所給你個人開證明,你想都不用想,你愛干不干。最后還是得個人來回多跑幾趟
派出所怎么判斷誰犯過罪?
吸毒處理過也算違章犯罪記錄嗎
什么叫犯罪記錄,行政拘留算么?
公安部應該取消無前科劣跡證明,犯過罪的開不出來無前科劣跡證明就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去工作,那么這些人靠什么去生存?這些人就沒有工作的權利嗎?這樣相當于被社會歧視!人的權利都應該是平等的,所以請關愛這些需要關愛得人,因為他們也是人,
自己開一份,用蘿卜雕個章蓋
有案底的人就不能辦理出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