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說”社保局不以檔案最早年齡而以身份證年齡辦退休,該怎么辦?”
我覺得處理起來很簡單,從今開始,不要再搭理社保局,直接找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退休即可,因為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絕大多數地方審批退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也就是人社局負責,社保局只是核對資訊,沒有審批退休的職責權力,社保局說了不算數,所以你找社保局是跑了冤枉路,找錯了部門。
關于退休年齡的認定,勞社部[1999]8號文件規定的很清楚,但在現實中經常有人會誤解該規定,甚至有人曲解該規定。
比如張某某,本人1979年參加工作,為臨時工,原始檔案資料只有85年的一張臨時工登記表,表中填寫的出生年月為1958年10月,1992年轉合同制表填寫出生年月為1959年10月,95年以后的檔案資料填寫的岀生年月都是1959年10月,身份證出生年月為1959年10月。這種情況下,張某某多次要求人社局依檔案最早年齡為依據,批準其2018年10月退休,但人社部門在審核中,未按58年10月出生認定,而認定為59年10月出生。理由是轉合同制時已確認年齡為1959年10月,后期檔案均為59年10月,與身份證相一致,所以應認定為59年10月。
還有的地方,在過去辦理合同制時明確規定,男職工超過45周歲、女職工超過35周歲就不再辦理合同制了。所以有些”超齡”職工當時為辦合同制,千方百計把年齡改小,辦了合同制,如果當時不改小年齡就辦不了合同制,現在又要想依據檔案最早年齡辦退,兩頭都要沾光,這種情況,人社部門是不會依檔案最早年齡批準退休的,而是依據轉合同制審批時記載的出生年月,結合身份證年齡,來綜合判定。
依檔案最早年齡為依據辦理退休,需要組織人社部門綜合分析、判定,不依檔案中單一的自認為最早的年齡為依據,不過這也是針對特定時期的特殊情況而做出的特殊規定,隨著身份證法的貫徹落實,依檔案最早年齡辦退將會退出歷史舞臺,身份證將成為審批退休的唯一年齡依據。
支持身份證,身份證具有法律效應,現在干什么都要用身份證。
我老公身份證就小一歲 ,原始檔案標準,后來他調單位又把檔案改了。他是不是傻啊
糾結戶口、身份證,檔案,這些以前還是現在,能不能改,有什么意義???\n不管能不能改,也不管哪個是真的,哪個是假的,就目前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法合規的,誰也不能否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照身份證記載,這沒毛病。當然,你也可以用事實做為依據指控違法的事實,比如,在辦理身份證時故意涂改,弄虛作假的行為,若沒有依據,你憑什么污蔑呢?
應以身份證為準。身份證是唯一證明一個人身份資訊的合法證件。
歷史原因很多很復雜,統一用身體證辦退休。
本人從事過人事工作,以檔案中最早的表格中年齡為依據是合理的!因為,后來的檔案及身份證造假太多,為了招工的,為了能當兵的,為了能復讀考學,等等原因,同一人檔案中可以有多個出生年月,怎樣對自己有利就怎樣填寫。所以以最早的原始檔案中出生年月為依據是最可靠的!
身份證不準。以檔案最早年齡為準,我剛辦完退休
現在退休都是按照檔案的最初記載日期,,,比如參軍,參加工作填的表格日期~~
退休年令的確定:以個人人事檔案中,第一份填有其出生年月曰且蓋有公章的原始檔案曰期為準。
社會保障局不就是社保局嗎?沒看明白,請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