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被開除視同繳費年限可要求原單位補嗎?

因本人曾經從事過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在體制內單位工作的任何人,一旦被開除,肯定會喪失幾乎所有的權利。在此情況下,還要求原單位補視同繳費年限,當然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為什么這么說呢?

第一、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是按照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專門聘用的,都實行嚴格的事業編制管理,絕大多數由政府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待遇的發放,既是財政供養人員,當然又是體制內的專職工作人員,其法定職責是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因此,國家早就制定了專門的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嚴格管理、教育、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目前,事業單位的綜合管理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對于違法違紀的事業人員的處分,政策依據是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這是部門規章;還有去年正式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法律,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同樣要遵守這部法律。

第二、看一下法律法規對開除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必須給予處分;給予的處分,要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不能畸輕畸重;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受到開除處分后,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也就是說:被開除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徹底地喪失了被重新錄用為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的法律資格,從此永遠與體制內的公職人員無緣。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還明確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后,就必須解除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聘用合同終止執行,完全喪失了公職人員的身份和資格,一切的工資福利待遇徹底停止發放。

第三、正確地認識開除處分。開除是最為嚴厲的懲處措施,是對工作人員最徹底的否定性評價。其最直接的后果是:本人立即喪失了公職人員身份,并從處分決定下發之日起停發工資,從此成為了失業人員,導致多年奮斗積累起來的資歷、資格、工資福利待遇等等,都被徹底地予以剝奪,成了一無所有的失業人員。

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工作人員被開除,肯定是以本人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為最基本的前提,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式,經過管理機關調查屬實之后,才可以做出開除決定。因此,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除處分,不僅是對本人的致命打擊,還會對單位造成嚴重后果,如:分管或主管領導被追究責任,受到組織處理或者政務處分;或者在年度考核時,整個單位還會被取消評優資格、減少優秀等次的名額。當然是一項極為嚴肅的事情,也只有違法違紀行為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才不得不按照國家政策的規定開除工作人員。

第四、開除處分的法律后果。給予工作人員開除處分之后,不僅本人徹底失去了以后報考公職人員崗位的資格,即使有條件重新就業,工齡也必須從零開始重新計算;原來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所享有的視同繳費年限也會被徹底清零,只剩下從2014年10月1日起的實際繳費年限繼續有效,截至目前僅有6-7年。在此情況下,如果本人年齡尚不大,還可以繼續繳費參保,在達到累計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之后,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但基本養老金肯定會大幅度地降低。如果年齡已經比較大,累計繳費年限無法滿足15年的最低要求,或許唯一的出路是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轉移接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待遇水平很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無論采取哪一種方式,老年生活處于貧困狀態是必然的結果。因此,體制內工作人員被開除,后果肯定是極為嚴重的,幾乎等同于自己作死的自殺未遂,僅可茍延殘喘而已

第五、回答題組提出的問題:事業單位被開除視同繳費年限可要求原單位補嗎?綜上所述,正是由于本人犯有嚴重的違法違紀違行為,才被監察機關決定開除。開除的后果是: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被徹底解除,視同繳費年限被依法清零,以后也無權報考體制內工作崗位。原單位當然不承認有這么一個人,更無須對其再負任何的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開除的人肯定無權要求原單位補什么視同繳費年限。何況,視同繳費年限僅僅是一種法定資格,根本不存在什么補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開除之后,本人不再是原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清零的法律根據,其實就是監察機關給予開除處分的監察決定。因此,題主提出的這樣一個問題,令人十分奇怪和困惑。

為此,我認真地從各個角度想了一下。唯一有可能性的是:當時給予的開除處分錯了,被監察機關依法撤銷。只有在此情況下,本人就必須恢復公職,自然也肯定能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即使如此,也根本沒有任何的必要,要求原單位補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這壓根兒就不需要。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賣假藥被拘留是住監了嗎,會被開除嗎

  2. 那么如果是被辭退呢?像我由于離開了湖南到外省去發展了,不愿意回單位上班,所以被單位辭退了。回去辦理手續漫長的等待,然后什么也沒有辦理就走了,等著被單位除名,這種情況下被除名養老保險如何算。我覺得視同繳費應該被認同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