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我的分析和解答如下:
一、醫療期滿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根據題主的描述,現在醫療期滿后,仍然還住在醫院未有痊愈。公司已通知簽勞動合同,但由于你不能去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讓你離職,并通知前往辦理離職手續。在這個層面上,已經構成,是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你去提出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所以公司做法是不合理,建議題主不要去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若是出于你個人原因后續也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期滿后,公司與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關鍵看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能否從事原工作或者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不能從事,單位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根據你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醫療期間工資支付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綜上分析,HR桔子姐認為,關鍵看題主與公司達成協商,并不是由于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是由于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享受到的經濟補償,與公司協商,若是協商不一致,通過合法途徑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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