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公司擺明是在欺負你,既然和公司已經鬧掰了,不妨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昨天也答過類似的問題,說一說個人的建議。
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通過這幾條規定,想要從公司辭職的都可以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最好的結果是好聚好散,當然,對于題主這種情況可以參考第38條規定,寫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內容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單位依規支付應得報酬,并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若拒絕支付應得報酬,可找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仍然拒絕,可找法院進行訴訟。
對于題主所說單位強迫離職,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說明。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公司未按照程式執行,強迫離職是無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不過既然已經這種情況了,公司想必也沒辦法繼續待下去了,建議辭職。
個人建議:勞動合同法是普通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遇到職場中的不公平現象時,必要的時候應該拿出法律來保護自己,也建議各位對本法律多熟悉,多翻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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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明顯對自己不利的一式兩份勞動合同后,都沒有給自己一份,這怎么告,
因為老板有錢,有視力
走法律程式耗時,耗力。
問題是辭職沒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