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可以在死后捐獻自己的器官嗎?
應該分情況。
首先
如果是死刑犯自愿的當然沒問題。
其次
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最后
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說,除非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之前是自愿的,醫院等地方如果想要利用尸體或者尸體器官必須經過家屬的同意,如果不同意是不行的。
而且以前可以強制捐贈,現在不行了!
國家已經從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廢除使用死囚器官了。
《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
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
這是依法可以使用的情況,所以并非完全禁止。
因為犯罪,所以死刑犯生前的生命已經被法律給剝奪了。
但是剝奪的是生命。
至于他的遺體還是屬于死刑犯自己和親屬的。
死刑犯依法依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捐獻自己的遺體或器官 。
而且死刑犯的親屬還不知道是否同意。
雖然能判死刑的都是罪大惡極的人。
但是,人死后,遺體還是要歸還給親屬的。
你要是接到一個缺胳膊少腿的遺體,你怎么想?
如果可以不經允許就利用,誰知道又會出現多少黑事件?
有錢,有人需要,就會有市場,就會有人愿意冒風險。
由此造成的后果就很嚴重了。
如果國家沒有禁止的話
死囚有的是緩刑,有的還可能是冤案。
死囚在服刑期間也有改判的機會。這些都讓移植變得很亂套。
移植死囚器官這件事還可能被權力或者金錢所利用。
比如
患病者為了得到器官,買通司法部門,把犯人往死刑里判,或者不讓表現好的死刑犯減刑。
這違背了法律的公正。
如果說可以在執行死刑后再允許移植。
但要控制這件事的成本太高,錢權的誘惑和壓力任然存在。
索性直接禁止,不允許死囚器官移植。
以上是我想到的停用死囚器官移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