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是狗主人的人品與道德問題,而更主要的與法規懲罰力度不足、太寬有關。狗咬了人僅賠醫療費,誤工費……,天曉得,那是賠?賠的什么?被咬人的痛苦費、擔心狂犬病發作與被咬的痛苦回憶的精神損失費不用賠?……咬死人也不一定坐牢,一個人命沒了,僅賠幾十萬小錢,人僅值幾十萬,如果孩子逗了狗被咬死,可能是“白死”一無所賠……所以狗主人,當狗咬人時泰然得很,有人選擇離開,有人視而不見,有人不慌不忙……因為咬傷大不了賠幾個小錢,咬死人用錢擺平,反正壞人狗才咬,咬的是壞人……
如果是明星一天咬死幾個人也撼動不了九牛之一毛,因此建議:養狗必須與大幅提高狗傷人對狗主人的懲罰力度相匹配,不匹配就必須禁止養狗。
狗傷人狗主人必須負刑事、民事責任,咬死人負的刑責不能低于無期,如果這樣,狗主人的道歉,還用發愁嗎?狗主人的道歉還能遲到嗎?
這樣才能保護民眾,保護人民的安全,人民的安全、幸福的生活才能到來!
允許養狗必須與大幅提高狗傷人對狗主的懲罰力度相匹配;不匹配、不配套必須禁止養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