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原創:在我村,還沒聽說哪一個房子為“廢品”。
在農村,建房子找土地辦,先去申請,然后批準,這就為合法了。有些建配房,或過檔,土地辦來檢查,罰款就解放了問題。
其實這錢滿神通的,逢山開路,遇河搭橋,一些情況逢刃而解。我的本家二哥,三個兒子,沒地方住,被兒子們擠出宅外,二哥在萬般無奈之際聽說我土地辦有人(稱我姑夫),我知道這是違規的,我推諉:那是遠幾層的內姪,不得力。
在村邊上,那是責任田,為了三兒子婚事絕對要建房子,不建房,這婚事亳無疑問會黃的,原宅基地地如何住得開?農村啊,一兒一個院,可以說統一規定,也只得如此,似乎就是規矩。
二哥辛苦去土地辦跑了數次,不讓建也得建,完全是為了兒子。現在那一片建了房子,而且人家多起來,成為順理成章的事。
用現在的話說是人性化,按照人口發展,生存所需,不違規建房,沒有被確權排在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