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活動期,按規定是需要集中監管,不可以就業的。
如果病情控制后,進入穩定期,可以對病人進行社會功能評估,如果社會功能達不到65%,就無法獨立勝任日常工作,一定要進行康復訓練后才能進入職場,否則,面對工作無能為力,只能讓病人內心沖突加劇,并且可能使病情復發。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病精病人不管恢復情況如何,都有可能復發,所以,不要讓病人參與有危險性的工作,也不要讓病人單獨參與幼兒教育類如:保幼員,保姆類的工作。
首先,要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權。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視或虐待。對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應予以妥善的照顧。當疾病得到控制時應對之采取過渡性康復措施,以利逐步恢復原有工作。對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問題應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現癥患者不能婚配;已經治愈者則應準予登記,但須進行婚前的例行檢查;對有明確遺傳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則應勸說其節制生育。
為了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國家對傷害精神病人并形成嚴重后果者,對奸污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動精神病人肇事者均應繩之以法。
怎樣進行康復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