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從事廣播電視節目采訪、編輯、播音、主持等活動的人員依法享有以所在機構名義從事相關工作、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權益,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和配置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
對于征求意見稿,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干得漂亮”“支持”,
今年2月5日,大陸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試行,
本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演藝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的從業規范,涵蓋遵守社會公德、堅守契約精神、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對象等十項義務性、責任性條款,以及十五項禁止性條款,
辦法規定,對違反從業規范的演藝人員,大陸演出行業協會根據道德建設委員會評議結果,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范圍內實施以下自律懲戒措施:
(一)進行批評教育;
(二)取消參與行業各類相關評比、表彰、獎勵、資助等資格;
(三)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范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四)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合并實施,
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后,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